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請人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一六之一號代表人 許一平 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大客車壹輛,由聲請人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理由本件聲請人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乙○○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將聲請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一輛予以扣押,茲本件已由承辦警員詳載扣案車輛之車號、型式,並製作警訊筆錄可稽,參酌本件被告所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且尚未確定,扣案之上開大客車若長期未使用,恐有損壞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不待案件之終結暫發還聲請人,並命負保管之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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