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樹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訴訟代理人 湯國杰
李玉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富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F0~T40┌──────────────────────────────────────────────────────┐│支票附表:│├─┬─────────┬─────────┬───────────┬────────┬────────┬──┤│編│付款行庫│發票人戶名│票載日期│票面金額│票據種類及號碼│備考││號││及帳號││(新台幣)│││├─┼─────────┼─────────┼───────────┼────────┼────────┼──┤│1│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富成企業社│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參萬元│支(本)票││││楊梅分行│0000-000000│││第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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