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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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家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每月收入僅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老年津貼,請說明聲請人自98年4月起每月清償協商還款7806元及有擔保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債務之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其有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筆投資,請提出集保帳戶或證券帳戶存摺自99年3月2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或此3筆投資之相關獲利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何時開始償還台新銀行利息?每月清償利息之金額為何?何時開始償還本息19815元?請提出99年3月20日起迄今所有清償台新銀行債務之還款證明或其他可證明每期還款之交易明細。
四、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受扶養之扶養費為何?聲請人領取扶養費之方式為何?如係匯款請提出匯款帳戶自99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五、請說明聲請人經商所經營事業為何?營業額及實際收入如何?並請提出所營事業自96年3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六、依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其分別於99年9月8日及100年6月15日有 鄭宗坤 匯款入戶30萬元、6萬元;另有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99年12月13日、100年1月13日匯款入戶4990元、790元,請說明此4筆匯款原因為何?是否有借貸關係或投資關係?又99年9月13日支出11萬3000元有註明還小毛10萬元之原因為何?請說明是否有其他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民間債權人及有無其他債務人?並提出借貸關係或投資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所有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