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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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001│ 林宥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00元│95年6月18日│TY0000000│││││敦化分行│││││├──┼───┼────────┼───────┼──────┼─────┼────────────┤│002│林宥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00元│95年7月18日│TY0000000│││││敦化分行│││││├──┼───┼────────┼───────┼──────┼─────┼────────────┤│003│林宥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00元│95年8月18日│TY0000000│││││敦化分行│││││├──┼───┼────────┼───────┼──────┼─────┼────────────┤│004│林宥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00元│95年9月18日│TY0000000│││││敦化分行│││││├──┼───┼────────┼───────┼──────┼─────┼────────────┤│005│林宥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00元│95年10月18日│TY0000000│││││敦化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