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794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1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本金部份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