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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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四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建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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