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及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毀損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傷害部分之告訴(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告訴人丙○○撤回毀損部分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蔣得忠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