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212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捷紅餐廳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提出1.債務人捷紅餐廳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已解散)2.若未選任清算人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3.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本院民國96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