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42號原告乙○○
號3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印尼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5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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