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附表編號2、3、4所示部分,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