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77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12月19日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上述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被告業於97年1月18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情節尚非嚴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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