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2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處分(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移送機關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6年6月14日下午10時45分許,行經宜蘭市○○街與舊城東路路口處,因轉彎未使用方向燈違規,為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分局員警以宜警交字第Q00000000號通知單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處新台幣(下同)1,200元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6年6月14日下午10時45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路口時,確實有打方向燈,可能因轉彎方向燈歸正,員警未看到而舉發行為有誤,為此聲明異議。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本件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固不否認確於舉發時間,行經舉發地點之事實,惟否認有未打方向燈而左轉之行為,辯稱:伊在東港陸橋待轉處準備左彎回家,綠燈時伊打方向燈左轉,左轉後不遠處有警方,伊以為是臨檢,伊靠邊停,警員攔下伊之後,說伊沒有打方向燈,伊說伊有打,可能是迴過來時沒有看到云云。惟查,依舉發警員古萬祥於本院結證稱:他們是2人1組執行交通稽查勤務,距離交通路口將近30公尺,異議人在路口待轉,綠燈之後左轉進來,但沒有打方向燈等語(參見本院96年9月4日訊問筆錄),並有當日路口錄影翻拍照片10幀在卷可佐。觀諸卷附採證違規照片10幀所示,該照片10幀為連續拍攝,自第1幀採證照片異議人駕駛前開車輛開始左轉,至第10幀採證照片已左轉進路口,異議人駕駛之車輛於左轉過程中,皆未依規定顯示左轉方向燈,是異議人於上揭舉發時間,駕駛上開車輛在舉發地點左轉未打方向燈之事實甚為明確,本件異議人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轉彎過程中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從而,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1,2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違規點數1點,核無不合。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