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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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簡惠美 被告 馮文生
瑋華房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政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被告馮文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