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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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展延清算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 黃重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又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目前尚有數件訴訟案件正審理當中,皆未判決確定;又前任董事長 湯廷沐 侵占民國100年8月以前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所需文件,且隱匿行蹤,無從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現已由臺中地檢署通緝中;又目前仍有零星民眾陸續辦理債權登記,惟若無湯廷沐所占有之客戶登記保存簿冊及帳冊,實無法比對釐清現有登記者之債權真實性。基於以上原因,無法於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505號裁定之延展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再予展期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字第46條、103年度聲字第423號裁定認其不適任而解除其清算人職務,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查無誤,茲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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