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債務人 林德成林美英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家勝 即林美英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德文 即林美英之繼承人債務人林德成債務人 魏換
一、㈠債務人林德成即林美英之繼承人、陳家勝即林美英之繼承
人、陳德文即林美英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英遺產所得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德成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德成即林美英之繼承人、陳家勝即林美英之繼承
人、陳德文即林美英之繼承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英遺產所得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德成、魏換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德成即林美英之繼承人、陳家勝即林美英之繼承
人、陳德文即林美英之繼承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英遺產所得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德成、魏換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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