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俐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3年度選偵字第9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且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審易字第38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俐姿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俐姿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3年11月15日上午11時16分,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losetear名義,在ptt網站,上傳內容為「沙梧清區的兩點鐘議員,參與以來緊緊與+ln密切結合。看板、吃米粉、宣傳車、媒體廣告無一不缺。時鐘議員明天競選總部要成立,還主打是與 林佳龍 聯合競選總部。但~今天被爆了,其實昨天家人就有耳聞,要被爆了。今早正式爆開了,與兩女有染,一人要價300萬,聽說會上媒體婆媽論斷, 清水王 的子弟兵可能穩了,海線總是會上一個DPP」之文字,暗指10
3年直轄市議員選舉臺中市第2屆議員第2選區候選人 楊典忠 涉及桃色糾紛,而不實傳述足以毀損楊典忠名譽之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俐姿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楊典忠於偵查中之指訴。
(三)告訴代理人 陳怡生 於偵查中之指訴。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偵查 佐林士欽 之職務報告1份。
(五)被告於ptt網站為上開內容發言之版面截取圖片1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審酌被告散布不實言論,貶抑告訴人名譽,且使用媒體為PT
T網站,散布範圍廣泛,又適逢直轄市議員選舉,所生損害及影響非輕,迄今仍未達成和解,所為自屬不該;惟其犯罪後已坦白承認,態度尚佳,且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良好,又其為高職畢業學歷,因重度肢障而領有殘障手冊,自陳未婚,離職後擔任家管,家有父母及胞弟之智識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1
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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