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天性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天性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9行「致員警受傷」更正為「致員警 朱百勛 之腿部及 許信偉 之右前臂受有傷害(未經告訴)」,及補充說明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所處罰者乃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法益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故雖行為人妨害公務之對象有數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惟被害之國家法益仍屬單一,並無侵害數個法益之情事,仍屬單純一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