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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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素妹 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紅色紙張)。│├───────────────────────────┤│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內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四、薪資如何領取?如係匯款,請提出薪資存簿。│├───────────────────────────┤│五、聲請人未列有房租支出,且無不動產。請 陳明 現居住何處││?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關係、使用該房屋之權利為何?│├───────────────────────────┤│六、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七、應補正:││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八、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