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乙○○
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3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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