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第二級毒品MDMA參拾柒顆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於如附表所示時、地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MDMA37顆,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8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68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因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HIV帶原,於民國95年11月27日釋放出所,於97年6月29日死亡,並經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於附表所示時、地分別查扣之不明成分顆粒1包、不明成分藥丸37顆,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
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重量、成分均詳附表),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4年12月14日北市鑑毒字第705號鑑驗通知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4年5月23日(94)安鑑字第01035號鑑驗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毒偵字第1857號卷第185頁、同署94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卷第9頁),及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既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附表┌──┬───────┬────────┬─────────┐│編號│毒品│鑑定結果│查獲時、地│├──┼───────┼────────┼─────────┤│一│第二級毒品甲基│送驗白色透明結晶│為警於94年6月26日│││安非他命1包│體1包,經檢出甲│下午許,在臺北市萬││││基安非他命成分○○○區○○街○○巷○號││││毛重1.43公克,淨│2樓,自被告身上查││││重0.53公克,取樣│扣。││││0.01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52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0.│││││24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4年│││││12月14日北市鑑毒│││││字第705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二│第二級毒品MDMA│送驗土色不明藥丸│為警方於94年1月30│││37顆│共37顆,經檢出MD│日凌晨3時10分在臺││││MA成分,淨重10.2│北市○○區○○街49││││598公克,取樣0.│號前自被告身上查扣││││5719公克鑑析用罄│。││││,驗餘淨重9.6879│││││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4│││││年5月23日(94)│││││安鑑字第01035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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