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49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呈
被   告  温梅桂
被   告  許昆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0年1月20日下午2時30分整,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