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49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呈
被 告 温梅桂
被 告 許昆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0年1月20日下午2時30分整,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