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更字第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更字第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保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115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181號、第284號、第422號、
829號、第830號、第83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大為
書記官高雙全通譯李佳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保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保村能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他人,足以幫助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之工具,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9月3日某時許,在新竹市某處,將其不知情之女友 張雅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三義郵局所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出租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即分別於:
1.98年9月3日上午11時55分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以刊登販賣相機之方式,使 葉佳恩 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機轉帳4,390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2.98年9月3日晚間23時許,於電腦網路露天拍賣網站佯以刊登販賣手機之方式,使 楊宗運 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機轉帳
1萬4,000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3.98年9月4日上午10時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以刊登販賣相機之方式,使 林芷妘 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機轉帳7,000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4.98年9月4日15時17分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以刊登販賣筆記型電腦之方式,使 曹智權 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機轉帳8,000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5.98年9月4日晚間19時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以刊登販賣手機之方式,使 伍立安 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機轉帳7,500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6.98年9月4日晚間19時4分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以刊登販賣LV中天心包之方式,使 謝沛珊 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機轉帳1萬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7.98年9月4日晚間21時許,於電腦網路露天拍賣網站佯以刊登販賣筆記型電腦之方式,使 蔡春桂 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機轉帳9,000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8.98年9月4日晚間22時許,於電腦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以刊登販賣液晶螢幕之方式,使 彭芊翎 不疑有詐,以自動提款機轉帳1萬5,000元至張雅嵐上開中華郵政三義郵局帳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高雙全審判長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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