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告 連晟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高建群 訴訟代理人吳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補提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台灣電力公司北部施工處」之正確名稱及相關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