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01號原告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名: 姚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於被告及借款人 郭秀婷 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以99年度司促字第1694
9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嗣因僅被告1人對於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依法視為起訴,被告並以其住所地係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4樓之6為由,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本院審酌被告之住所地確實係在上址處,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南地院管轄。況且本件被告是否係基於個人之關係而為異議,其效力有無應及於他連帶債務人即郭秀婷等情,亦宜由被告住所地之臺南地院就近審理較為經濟便利。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準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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