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91號聲請人 江柏諺江坤信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育真股票附表:110年度除第5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33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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