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告 郭書妍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
蔡宜庭 律師被告 林汶儒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
江昇峰 律師 莊艾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