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70號聲請人悠揚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淑端 代理人 連啟超
林正凡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
8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慧禎支票附表/新臺幣:110年度除字第5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嘉鏵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錦和分行110年7月15日146,900元Z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