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60號聲請人宏傑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梅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表: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寶來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張東發土地銀行土城分行110年5月31日67,502元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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