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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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49號原告 王炳昌 被告 張博政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案被告張博政刑事部分,雖與原告王炳昌相互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但經原告以言詞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