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以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905號、第42130號、113年度偵字第129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1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以麟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薛以麟應了解目前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其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以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因此,在客觀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某時許,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DJ煜祥」之詐欺 集團 成員指示,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為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申請設定約定轉入帳戶,再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三民區大昌路多那之咖啡店,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DJ煜祥」,以此方式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集團內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王捷 、 江麗玲 、 周海瑞 、 陳春園 、 阮秀琴 、 黃愛芬 、 黃聰彥 、 張龍豪 、 金光義 、 李海峰 、 邱慧萍 、 陳錫陽 、 張文榮 、 張貴隆 、 楊萬壽 、 卓堂喜 、 林瑤玓 、 林庭庭 、 張惟誠 、 李駿笙 、 吳明忠 、 李佳倩 、 李偉立 、 董碧波 、 王清林 、 蘇禹丞 、 黃健嘉 (下稱王捷等27人),致王捷等27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嗣王捷等27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薛以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辯稱:當時我拿去貸款等語。經查:
㈠本案帳戶為被告所開立使用,並辦理約定轉帳帳戶,於上開
時、地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又王捷等27人分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王捷等27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偵一卷第57至59頁、第153至157頁),核與告訴人王捷、江麗玲、周海瑞、陳春園、黃愛芬、張龍豪、金光義、邱慧萍、陳錫陽、張文榮、楊萬壽、卓堂喜、林瑤玓、林庭庭、張惟誠、李駿笙、吳明忠、李佳倩、李偉立、董碧波、王清林、蘇禹丞、黃健嘉、被害人阮秀琴、黃聰彥、李海峰、張貴隆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112年6月21日合金三民字第1120001868號函暨檢附之開戶綜合申請書、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113至143頁、警四A卷第22至24頁),及證人王捷等27人提出之相關對話紀錄擷圖、相關匯款資料(見附表證據出處所載)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
制,一般民眾多能在不同金融機構自由申請開戶;衡以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得經由該帳戶提、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置外於自己支配範疇,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使用,尚無從僅因收取帳戶者曾空口陳述收取帳戶僅作某特定用途,即確信自己所交付之帳戶,必不致遭作為不法詐欺取財、洗錢使用;且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犯罪、洗錢之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依一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係、非依正常程序取得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者,當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無疑。復審諸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對此自無諉為不知之理;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當時係為辦貸款,不記得是哪一間代辦公司,也不清楚對方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我只知道專員綽號「DJ煜祥」等語(見偵一卷第154頁),佐以被告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相簿,均未發現相關貸款對話(見偵一卷第161至327頁)等情相互以觀,可見被告在無任何特別信賴關係存在,於未詳加查證對方身分、年籍資料情形下,僅為貸款獲取金錢利益而交付本案帳戶,將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足認被告於交付本案帳戶時,主觀上應可預見該帳戶極可能遭第三人作為收受、提領財產犯罪所得之用,且他人提領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予以交付,該詐欺集團成員嗣後將其本案帳戶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藉以掩飾不法犯行並確保犯罪所得,顯不違反被告本意,自堪認定其主觀上有容任他人利用其帳戶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幫助犯意。被告上開所辯,委不足採。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針對人頭帳戶案件新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函公布施行,自同年月00日生效。被告本件犯行雖有交付向金融機構申請之帳戶,然被告行為時之並無此等行為之獨立處罰規定,依前揭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加以處罰。又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均有不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單純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尚難逕與向王捷等27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後之洗錢行為等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轉匯或經手王捷等27人因受騙而交付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王捷等27人,侵害渠等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4至27)所指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3),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自得由本院併予審理。又被告是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帳戶資料,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輕率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財物,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所為非是;復審酌被告交付帳戶數量為1個,及王捷等27人如附表所示匯入本案帳戶之受騙金額,被告迄今尚未與王捷等27人達成調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予指明。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
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王捷等27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被告交付之本案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但未經扣案,且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鄭博仁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出處偵查案號1被害人王捷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9日,透過LINE聯繫王捷,對其佯稱:下載「紐約梅隆」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王捷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11時35分5萬元被告合庫銀行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至28頁)112年度偵字第27905號112年6月7日11時36分5萬元2告訴人江麗玲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聯繫江麗玲,對其佯稱:下載「好好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江麗玲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5日10時18分20萬元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投資合作契約書、收據(警二卷第31、33至68、71至85頁)112年度偵字第42130號3告訴人周海瑞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透過LINE聯繫被害人周海瑞,對其佯稱:加入「啟發」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周海瑞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11時44分5萬元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收據、LINE對話紀錄(警三卷第45、47、49至83頁)113年度偵字第1299號4告訴人陳春園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陳春園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陳春園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5月29日14時5分195萬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警四A卷第57至59頁)113年度偵字第11380號(併案)112年5月31日13時20分80萬元112年6月2日14時38分50萬元112年6月5日12時19分40萬元5被害人阮秀琴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阮秀琴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阮秀琴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5月30日13時46分45萬元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四A卷第107至209、105、106頁)同上112年6月1日12時16分25萬6告訴人黃愛芬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黃愛芬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黃愛芬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5月30日13時51分67萬元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四A卷第77至84、93頁)同上7被害人黃聰彥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黃聰彥佯稱加入「啟發」平台投資網站會員,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黃聰彥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5月31日12時8分120萬元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警四A卷第121至124、125頁)同上8告訴人張龍豪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張龍豪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張龍豪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1日12時35分80萬元對話紀錄、兆豐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警四A卷第143至166、167頁)同上9告訴人金光義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金光義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金光義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1日12時37分50萬元被告合庫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四A卷第22至24、180頁)同上112年6月6日13時27分50萬元112年6月7日9時17分40萬元10被害人李海峰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李海峰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李海峰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1日13時30分24萬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對話紀錄(警四A卷第199、201至204頁)同上11告訴人邱慧萍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邱慧萍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邱慧萍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2日9時41分60萬元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警四A卷第222、223至274頁)112年6月5日9時19分10萬元112年6月5日9時20分10萬元112年6月6日9時11分10萬元112年6月6日9時13分7萬元12告訴人陳錫陽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陳錫陽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陳錫陽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2日11時33分10萬元網路轉帳明細、對話紀錄(警四A卷第287至300、295、296頁)同上112年6月2日11時35分10萬元112年6月5日9時45分9萬元112年6月7日9時47分10萬元112年6月7日9時49分10萬元13告訴人張文榮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張文榮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張文榮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2日14時18分5萬元網路轉帳明細、對話紀錄(警四A卷第326至337、341頁)同上112年6月2日14時19分5萬元14被害人張貴隆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張貴隆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張貴隆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5日11時42分20萬元被告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警四A卷第22至24、360至361頁)同上15告訴人楊萬壽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楊萬壽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楊萬壽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5日14時45分40萬元被告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四A卷第22至24頁)同上16告訴人卓堂喜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卓堂喜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卓堂喜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6日12時48分5萬元網路轉帳明細、對話紀錄(警四A卷第400、第405至420頁)同上112年6月6日12時51分5萬元17告訴人林瑤玓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林瑤玓佯稱下載「好好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林瑤玓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6日13時58分30萬元玉山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警四A卷第440頁)同上18告訴人林庭庭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林庭庭佯稱加入「啟發」平台投資網站會員,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林庭庭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9時40分5萬元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警四A卷第458至459、第462頁)同上19告訴人張惟誠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張惟誠佯稱下載「富利豐」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張惟誠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10時42分5萬元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警四B卷第33至46、第47頁)同上112年6月7日10時44分5萬元20告訴人李駿笙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李駿笙佯稱下載「紐約梅隆」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李駿笙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10時57分10萬元LINE翻拍照片、網路轉帳明細(警四B卷第67至70頁)同上21告訴人吳明忠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暱稱「 陳心瑜 」對吳明忠佯稱加入至70「富利豐」投資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吳明忠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11時28分7萬9,000元網頁翻拍照片、第一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警四B卷第93至96、101頁)同上22告訴人李佳倩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李佳倩佯稱下載「Citadel」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李佳倩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12時28分5萬元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警四B卷第117至118、第118頁)同上23告訴人李偉立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李偉立佯稱下載「Citadel」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李偉立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12時43分5萬元對話紀錄(警四B卷第141至149頁)同上24告訴人董碧波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董碧波佯稱下載「Citadel」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董碧波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13時10分3萬元被告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警四A卷第22至24頁)同上25告訴人王清林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王清林佯稱下載「城堡證券」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王清林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14時33分10萬元網路轉帳明細、網頁翻拍照片(警四B卷第193、195至209頁)同上26告訴人蘇禹丞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蘇禹丞佯稱加入「MANISEXCHANGE」投資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蘇禹丞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18時55分3萬元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警四B卷第225至235、第237頁)同上27告訴人黃健嘉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對黃健嘉佯稱加入「MANISEXCHANGE」投資平台,依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黃健嘉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6月7日19時6分許3萬元網頁翻拍照片、網路轉帳明細(警四B卷第249至250頁)同上112年6月7日19時6分許2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