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35號原告 沈秋郎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宏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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