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簡上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 莊沛翎 (原名: 莊秀錦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牌照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主張略以: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早已故障不能使用,一直停於路邊,未在路上行駛,而於民國97年8月22日註銷,上訴人生活困苦,且非故意,請求僅繳97年8月22日註銷前之本稅,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等語。經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說明上開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