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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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號上訴人 顏春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顏春銘提出之第二審上訴狀,僅載稱:其在第一審坦承不諱,案發後,已在童綜合醫院以美沙冬療法持續治療中,又因工作意外造成其左手嚴重撕裂傷,家中復有年邁老母,請再予自新機會,改判其接受美沙冬療程,及捐善款作公益等語。而就第一審判決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究有何違法,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則其上訴狀所載,即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理由。上訴意旨對原審之論斷,究有何違背法令情事,并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仍執與第二審上訴狀所載相同內容之前開陳詞,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吳信銘法官謝靜恒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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