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4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告 林耕竹
送達代收人 黃淑貞 被告考選部代表人 董保城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周慧姿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101年度訴字第1471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第7頁第21行第7字所載「被」,應更正為「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101年12月28日101年度訴字第1471號判決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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