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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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77號原告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駸 被告 羅德星 被告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車禍發生地點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下199.7公里處,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轄區,另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新竹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臺灣彰化或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