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2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食品衞生管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己○○右當事人間因食品衞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衛署訴字第○九一○○六六五一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在電腦網路(網址http:
//home.kimo.com.tw/v-soup),刊登「神奇蔬菜救命湯」產品廣告,內容宣稱「蔬菜湯與糙米茶,優異的效果與實績:能有效治療與預防癌症的可能性。使磨損過的關節成為正常。再次使人體的骨骼重生而更強健。防止老化現象,恢復皮膚的年輕化,實現身體的復活力。白內障(症)亦能痊癒。肝臟病、高血壓、心臟疾患,特別是腦腫瘤、腦癌及其他頭部的病症亦可治好。可以醫治原爆性白血病與急性白血病。及其他數不清的症狀。‧‧‧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絡!彰化市○○路○○○號,諮詢專線:O00-000000行動電話:0000-000000」等文詞,經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查獲,移由彰化縣衛生局查證認其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與規定不符,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兩造之陳述及爭點:
一、原告部分:㈠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
⒈本件被告以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在電腦網路,(網址http://home.
kimo.com.tw/v-soup)刊登「神奇蔬菜救命湯」產品廣告,內容敘及「‧‧‧能有效治療與預防癌症的可能性。使磨損過的關節成為正常。再次使人體的骨骼重生而更強健。防止老化現象,恢復皮膚的年輕化,‧‧‧白內障(症)亦能痊癒。肝臟病、高血壓、心臟疾患,特別是腦腫瘤、腦癌及其他頭部的病症亦可治好。可以醫治原爆性白血病與急性白血病。及其他數不清的症狀。」等內容涉及誇大不實及療效,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⒉然所謂之「蔬菜湯及糙米茶」係指所有以蔬菜、糙米製成湯、茶類之食品泛稱
,並非特定產品之專有名稱,故原告在網路上介紹蔬菜湯及糙米茶之製作方法,但並未針對特定品牌之蔬菜湯及糙米茶產品為介紹或者為任何銷售行為,僅是一種觀念之推廣,或者新飲食方式之介紹,當無廣告之問題,此觀諸原告網路中並無銷售蔬菜湯產品之文義,即可查知。而既然不是食品廣告,當然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之食品廣告涉及療效之違反問題。
⒊被告雖以網頁內容留有原告之聯絡地址及電話,據此為處罰之基礎,但此乃原
告為推廣蔬菜湯及糙米茶健康飲食觀念,可以與其他網友交換心得,或者以告知蔬菜湯之製作方法,但無論如何,該廣告內容並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及產品之名稱或者售價,乃不爭的事實,則被告徒以網站上留有電話地址,即率論原告在網路從事食品廣告行為,洵屬違誤。
⒋ 前開 被告所指之誇大不實和涉及療效之文字,並非原告自己所杜撰,而係日本
學者立 石和 研究之成果,有其所著,世茂出版社所出版「元祖蔬菜湯強健法」乙書可證。因此,原告引述上開學術論述之文章於網路上,並無被告機關所稱之誇大不實之情形。至於該書所稱之蔬菜湯之治療及實證等,亦係本於該日本學者之研究成果,是否真實,除非經專業醫療機構加以否定,否則亦非被告所得論斷。原告係整段引述日本學者立石和之學術論述,並非將之改寫成產品說明或宣傳,被告遽認原告將學術研究結果與產品結合,以達宣傳之效果,而為其處分之依據,確屬不當。
⒌綜上事證,請撤銷訴願決定原處分,判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部分:㈠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陳述:
⒈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分別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三十二條所規定,準此,被告於網路刊登「神奇蔬菜救命湯」廣告,其內容所述涉及誇大不實及療效,被告據前開規定對原告之違規事實科處罰鍰,於法並無不合。
⒉又按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
定表」:詞句涉及醫藥效能:㈠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㈤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㈢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例如防止老化。原告登載之廣告中有「蔬菜湯與糙米茶,優異的效果與實績:能有效治療與預防癌症的可能性。使磨損過的關節成為正常。再次使人體的骨骼重生而更強健。防止老化現象,恢復皮膚的年輕化,實現身體的復活力。白內障(症)亦能痊癒。肝臟病、高血壓、心臟疾患,特別是腦腫瘤、腦癌及其他頭部的病症亦可治好。可以醫治原爆性白血病與急性白血病。及其他數不清的症狀。‧‧‧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絡!彰化市○○路○○○號。諮詢專線:000-000000行動電話:0000-000000」等文詞,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前開規定,確已構成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與醫藥效能,又食品並非藥品,標示為有療效或使民眾易生誤解,將誤導民眾之消費行為,甚至影響其身體健康,原告訴稱其未針對特定品牌之蔬菜湯及糙米茶產品為介紹或為任何銷售行為,僅係推廣觀念,介紹新飲食方式,無廣告之問題。
惟查原告所作之網頁左側有療程、參考價目表及聯絡方法等選項,自屬食品廣告,故前開理由洵無足採。
⒊原告稱:「‧‧‧誇大不實和涉及療效之文字,並非訴願人自己所杜撰,而係
日本學者立石和所研究之成果,此有立石和所著、世茂出版社所出版「元祖蔬菜湯強健法」乙書可證‧‧‧原告引述上開學術論述之文章於網路上,並無被告所稱之誇大不實之情形。」惟查原告引述他人學術著作,其用意即在將該學術研究結果與其產品結合,以達宣傳該產品功效之目的,故不論是否自稱或引述,均非法之所許,原告所述實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
理由
一、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又衛生署曾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並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衛署食字第八八○三七七三五號公告,其規定略以:「詞句涉及醫藥效能:㈠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㈤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㈠‧‧‧㈢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例句:‧‧‧防止老化。」,上開釋示核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並不相違,本件自得予以援用。
二、本件原告於事實欄所揭時間及網址刊登「神奇蔬菜救命湯」產品廣告,內容宣稱「蔬菜湯與糙米茶,優異的效果與實績:能有效治療與預防癌症的可能性。使磨損過的關節成為正常。再次使人體的骨骼重生而更強健。防止老化現象,恢復皮膚的年輕化上,實現身體的復活力。白內障(症)亦能痊癒。肝臟病、高血壓、心臟疾患,特別是腦腫瘤、腦癌及其他頭部的病症亦可治好。可以醫治原爆性白血病與急性白血病。及其他數不清的症狀。‧‧‧『神奇蔬菜救命湯』‧‧‧參考價目表、聯絡方法‧‧‧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絡!本中心地址:彰化市○○路○○○號。諮詢專線:O00-000000。行動電話:O000-000000」等文詞,並附有類似名片之圖示,其上繪有蘿蔔等蔬菜圖案,並記載:「正宗蔬菜湯糙米茶,甲○○○,‧‧‧統一編號:00000000,推廣中心:彰化市○○路○○○號」等文字,有台北縣政府衛生局廣告監測查報單及該網頁列印之資料三頁附原處分卷可稽,依前揭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顯然已涉及宣傳廣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及宣稱具醫藥效能之情形。另原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彰化縣衛生局之談話筆錄,亦坦承刊登系爭網路廣告,有談話紀錄附原處分卷可按,其違反首揭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至為灼然。
三、原告雖主張其僅係引用學術論述文章,在網路上介紹蔬菜湯及糙米茶之製作方法,並未針對特定品牌之蔬菜湯及糙米茶產品為介紹或者為任何銷售行為,僅是一種觀念之推廣,或者新飲食方式之介紹,並非廣告云云。惟查系爭網頁除載有前述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之內容外,其網頁左側尚有療程、參考價目表及聯絡方法等選項;另原告於網頁產品功效中引述他人學術著作,其用意即在將該學術研究結果與其產品結合,以達宣傳該產品功效之目的,依首揭「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之規定,已涉及醫藥效能之廣告;且原告於準備程序中亦坦稱:「‧‧‧因為有些蔬菜有季節性,所以作成隨身包,而因為我買了許多品牌,覺得京工蔬菜湯隨身包價錢公道,所以我在網站上提供其他人作參考,一小包二十元,用悶燒杯以開水沖泡即可飲用,數量是隨意買。」「(你替京工公司作廣告?)我僅是飲用覺得不錯,才介紹別人飲用。」參以前述原告於網頁上所記載之「統一編號:00000000」,經向經濟部網站查詢公司登記資料結果,即上開統一編號即為京工興業有限公司所有,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本院卷可參,則原告係在電腦網路上刊登有關蔬菜湯及糙米茶之廣告,販賣京工興業有限公司之產品,並無疑義,原告上開主張核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於電腦網路上刊登「神奇蔬菜救命湯」之產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與規定不符,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二十萬元罰鍰,經核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許金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蔡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