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盤佳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盤佳寧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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