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盤佳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盤佳寧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