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6號
原 告 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