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898號

聲請人和正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繼周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正本5紙,因聲請人於聲請狀載相對人已清償新臺幣806,933元,尚欠金額新臺幣1,437,032元,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5紙各分別之請求金額為何?請分開列表。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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