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2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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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四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詹駿鴻法官姚念慈┌──────────────────────────────────────────────────┐│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七六00八二││一│一百五十││├─┼───────────────┼──────────────┼────┼───┼────┼───┤│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七七九00八││一│二十二││├─┼───────────────┼──────────────┼────┼───┼────┼───┤│3│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八一四六二九││一│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朱俶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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