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保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