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