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6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南縣玉井鄉農會間就本院89年度促字第46738號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4,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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