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6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惠珠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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