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8號反訴原告 羅仕金 反訴被告 羅明媛 即 羅傅如薔 之承受訴訟人
羅美金 即羅傅如薔之承受訴訟人兼 羅天 即 羅仕添 即羅傅如薔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羅明媛、羅美金、羅天即羅仕添為反訴被告羅傅如薔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另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業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宣判,並於105年5月20日送達反訴被告,反訴原告則於105年6月7日提起上訴,惟反訴被告羅傅如薔已於105年5月3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易字第25號卷內(第34頁),反訴被告羅明媛、羅美金、羅天即羅仕添為反訴被告羅傅如薔之繼承人,並於105年9月13日聲明承受訴訟(見前述高等法院卷第48、53至56頁),從而,反訴被告羅明媛、羅美金、羅天即羅仕添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命羅明媛、羅美金、羅天即羅仕添為反訴被告羅傅如薔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明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