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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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898號異議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89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異議人對原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5年3月23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8日、4月1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異議人迄今仍未依限繳費,亦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11頁)足憑,是本院於105年5月31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駁回抗告裁定不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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