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87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並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第495條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書狀雖記載為「異議暨(聲調卷等)狀」,惟觀諸其內所載係對於本院上開裁定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為指摘,顯見本件聲明異議應係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之誤繕,其誤抗告為異議程序,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