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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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88號異議人 魏高明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58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之情形者,已經原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異議人魏高明、廖秀松、魏陳秀芳前對原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0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原法院於105年1月2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該裁定已分別於105年1月28日、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8頁),異議人未依限繳費,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9頁)足憑,依前揭說明,本院105年4月18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駁回抗告裁定不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至其餘異議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並非上開裁定之當事人(見本院卷第3頁),其提起本件異議,亦與法未合,應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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