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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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553號聲請人 李泰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