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7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郭岱毓